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计量表
序号 |
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形式 |
学分计量标准 |
1 |
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考试或考核合格,每学时折算1学分 |
2 |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考试或考核合格,每学时折算1学分 |
3 |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考试或考核合格,每学时折算1学分 |
4 |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
考试或考核合格,每学时折算1学分 |
5 |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
考试或考核合格,每学时折算1学分 |
6 |
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
考试或考核合格,每学时折算1学分 |
7 |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
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8 |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
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
9 |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
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24学分 |
10 |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
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24学分 |
11 |
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
独立完成的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12 |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独立出版的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折算24学分,其他作者折算12学分 |
13 |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财务局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
成绩合格或者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
14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或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
按相关规定折算学分 |
|
|
|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