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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溧水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及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财会通〔2022〕6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对象我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在溧部属企业、省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
2.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3. 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2022年4月1日开始,2023年3月31日结束。
4. 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将作为其参加相关考试或评审、评选、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
1.学习内容: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等相关专业知识(详见合作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课程列表)。
2.学习方式: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方式。
四、网络培训的实施
1.网络培训机构共三家。会计人员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任选一家参加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学员可在网校打印合格证书,不需再办理其他手续。(注:会计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未完成信息采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
2.符合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的会计人员,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选择“学分折算申请”栏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才算完成。不满90学分的,需在网校完成剩余学分。
3.以前年度(2018-2021年),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并组织实施。我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 溧水区财政局咨询电话57207224。详情请自行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njcz.gov.cn/)“公示公告”栏目查阅《关于开展南京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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