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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中区2013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时间:2013-09-22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江苏苏州吴中区2013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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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吴中区2013年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和未注册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2013年度吴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形式。从2013年6月3日起,会计人员可任选以下地点购买上网《学习卡》。
    城区:苏苑教育培训中心(苏蠡路63号,蠡谐大厦3楼,65656858)、城区财政分局(长兴街118号,69381796)。
    镇(区):甪直财政分局(65015387)、木渎镇成教中心(木渎镇文昌路31号,66268876)、光福镇财政所(66231354)、胥口财政分局(66211508)、临湖财政分局(66291159)、东山财政分局(66304350)、金庭镇财政所(66371563)、度假区财政分局(66030310)、开发区财政分局(北溪江路2号,66565137、66565142)、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横泾分中心(66202447)、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郭巷分中心(65969202)、城南街道办事处(65130221),江苏吴中中等专业学校(龙翔路333号,65625626)。
    学员根据《学习卡》上的网址(或登录吴中区财政局会计之家网站http://czj.szwz.gov.cn/kjzj.asp),凭《学习卡》登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系统,自行在线学习,完成作业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再申请一次考试机会,两次考试未通过者,视同未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缴费不予退还。网上培训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学习网站上的操作指南。
    本年度继续教育总课时为24小时。其中:在线培训课时为20小时,在线考试课时为4小时。
    三、培训时间
    201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从2013年6月3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学员根据“学习卡”,自首次登录起的180天内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
    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尚有遗漏的会计人员,可同时购买多张《学习卡》参加在线补培训和考试。
    通过网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请于8月份起,可任选至:1、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越溪,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98号),2、苏苑教育培训中心(苏蠡路63号,蠡谐大厦3楼,65656858),3、木渎镇成教中心(木渎镇文昌路31号),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盖章手续。
    四、培训收费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核定的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取标准为 80元/人。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一)通过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任何一个科目。
   (二)2013年度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国家承认)的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等专业毕业证书的。    
   (三)2013年度内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立项或获奖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一篇会计学术论文。
   (四)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等。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吴中区会计人员请于2013年8月起带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前往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完成手续。
    六、其他
    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法律法规赋予每个会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人员,必须主动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按照《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财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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