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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2013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泰财会〔2013〕2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中央及省直和外地驻泰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形式
2013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采取网上远程学习培训、集中考试的形式。网上培训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各培训点代售,5月15日开始售卡,8月1日停止售卡。
网上培训机构两家,分别为:
(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网址:tzcz.ce.esnai.net,电话:400-700-1200转1,邮箱:elearn@snai.edu)。
(二)中华会计网校(网址:www.chinaacc.com,电话:400-810-4588,邮箱:card@chinaacc.com)。
三、培训报名
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点报名。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培训工作由江苏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联系电话:86313920)。海陵区、高港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培训工作由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联系电话:86232507)。姜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姜堰区财政局具体实施,(联系电话:88233106)
四、收费标准
各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必修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学员修满规定必修课时后网上申请预约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必修课内容。学员在完成规定必修课时后,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仍可以学习其他课程,其不作为考试内容。
必修课培训内容:
(一)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等。
(二)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常见票据的使用及其风险识别、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新医院会计制度等。
(四)农村基层类
农村集体经济统计与会计实务、物权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
六、培训时间
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3年5月15日开始至2013年8月15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七、集中考试
考试为集中机考,由各培训点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监督管理。考生凭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当场确认当年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客观原则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试(每年限一次补考)。考试时间自2013年8月1日开始至2013年8月15日结束,补考时间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至2013年12月5日结束。
八、培训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各市(区)财政局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应栏作有效记载。
九、培训管理
各 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 宣传媒体,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及考试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信息提供方 便。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度,组织好集中机考。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
各市(区)财政局要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局会计处备案,此项工作将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泰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第二年申请补学往年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十一、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意识,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学习时间,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二)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办理会计证的调转、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三)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泰州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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