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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关于全力提升“财会之家”品牌工程的意见》(沈财会〔2012〕51号)文件精神,扎实实施《沈阳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辽宁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继续教育对象及学时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2012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原则,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确保会计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重点学习内容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门发布的指南、讲解及相关解释、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的衔接,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行政、事业单位方面的财务规定,包括新《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4.近年来发布的(包括在2012年度内发布的)各项会计规章、制度、会计处理规定等。
5.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
6.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包括“小金库”的界定、“小金库”问题相关处理规定、“小金库”典型案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等。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XBRL相关知识、会计操作实务、财务报表分析。
8.《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职业道德。
9.《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文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10.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其他各项税收法规制度。
11.企业改制与重组、企业战略融资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财务分析与价值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12.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各专项业务政策(包括新《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收政策调整、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相关政策)、其他相关财经知识(包括税收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会计英语等)。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市本级及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沈阳市的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一)在线学习
会计人员可登陆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网站(www.sysczj.gov.cn)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网页,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
(二)面授学习
会计人员按照市财政局指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以沈阳市财政局“财会之家”网站公示的定点培训单位为准,定点培训单位按照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就近报名参加学习。
(三)单位自行组织学习
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具有会计人员50人以上的)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提前一周,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教材、师资、参加培训会计人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经同意后可进行培训,并将培训人员名单(含电子版)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如单位不组织培训,应通知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市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四)自学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
1.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证书为准),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科以上(含一科)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成绩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成绩合格毕业者(以毕业证书为准)。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1.在线学习。从2012年6月15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2.面授学习。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3.单位自行组织学习。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4.自学认定。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六、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
1.受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乱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明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培训单位,将按照《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认真审核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严格检查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时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情况。
3.市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受托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七、其他
1.未能完成本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办理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等会计管理工作。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一律实行在线学习方式。
2.在线学习。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学员注册缴费和学习过程的服务工作(咨询电话22704418)。
3.面授学习。市财政局负责受托培训单位的管理,各受托培训单位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见附件5)电子表格发送到kjc3740@163.com电子邮箱。当期培训结束后,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4.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市财政局负责单位自行组织学习的管理,各自行组织学习的单位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行组织培训计划表》(见附件3),并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电子表格发送到kjc3740@163.com电子邮箱。学习完成后,将《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行组织培训完成表》(见附件4)报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5.自学认定。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自学认定的管理,符合自学认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应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办理。
6.每周二、四,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为办理继续教育认定时间。如有其他特殊时间要求,请提前预约(市财政局咨询电话:22873758)。
附件:
[附件:附件:3.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行组织培训计划表]
[附件:附件:4.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行组织培训完成表]
[附件:附件:5.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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