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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沈阳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财会〔2012〕353号)文件精神,2012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者,可凭以下手续办理“自学认定”手续:
一、初级职称考试合格
初级职称考试合格者,在到省或市人社局取得《初级职称合格证》后,请持《会计证》和《初级职称合格证》两个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每周二、四,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办理。
二、中级职称考试全部合格
中级职称考试全部合格者,在到省或市人社局取得《中级职称合格证》后,请持《会计证》和《中级职称合格证》两个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每周二、四,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办理。
三、中级职称考试单科合格
中级职称考试单科合格者,在到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取得《中级职称合格单》后,请持《会计证》和《中级职称合格单》原件、复印件,每周二、四,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室办理。
四、办公地址电话
沈阳市财政局,地址: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乘237、296等公交车到二经街,市委后身);电话:22873758。
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地址:和平区七纬路10号(市公安医院对面);电话:22704418。
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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