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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连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大连市财政局

时间:2015-03-10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15大连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大财会[2015]10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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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连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大财会[2015]10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大财会【2013】9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二、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我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高级、初级二个级别。
 
(一)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三、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一)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二)税收法律法规;
 
(三)财政法规制度、预算法律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
 
(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
 
(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务规则;
 
(八)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九)管理会计等。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包括在线学习、面授学习和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等,学习方式由会计人员自愿选择。
 
(一)在线学习
 
2015年度在线学习开通时间:2015年1月1日—2015月12月31日,登录大连会计网(www.kj.gov.cn)在线学习相关会计课程,修完规定课时系统自动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二)面授学习
 
参加2015年继续教育面授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局指定的面授培训机构就近报名参加学习。参加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组织的面授培训,请登录大连会计网预约报名参加面授培训。
 
(三)单位组织会计人员学习
 
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会计人员50人以上的)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在培训前应提前一周,将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培训的会计人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注重学习效果,防止走过场。
 
五、继续教育的确认
 
(一)在线学习。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系统自动确认。
 
(二)面授学习。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各区(市)县财政局和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由培训单位持培训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到市财政局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继续教育的抵免。符合《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抵免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进行继续教育抵免确认。每年6月和12月(公休日除外)为抵免确认时间,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的持证人员,到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20号)确认,其他县(市)区的持证人员,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确认。
 
六、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一)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按照《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以下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培训地址: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20号。
 
2、各区市县(不含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七、继续教育面授联系方式
 
(一)大连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2655837、82657747
 
(二)区市县财政部门:
 
旅顺口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6628367
 
金州新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922946
 
保税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319957
 
普兰店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3123840
 
瓦房店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613071
 
庄河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9814557
 
长海县财政局,联系电话:89883602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5283748
 
花园口经济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9281660
 
普湾新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372929
 
 大连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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