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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阜新市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号)的规定,现就开展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阜新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之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辽宁会计网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阜新市财政局、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阜新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必要条件。
三、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20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
四、继续教育学习
1、阜新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承办机构为东北财经大学。阜新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网址:http://fxkj.edufe.cn。平台收费价格为每人每年30元。
2、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年度培训天数不少于5天。
各主管单位在培训前一周,将记载有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培训讲师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函,报阜新市财政局备案。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记载有会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培训内容等情况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阜新市财政局,确认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选择第十一条 (一)、(二)、(三)、(四)、(五)款形式,且符合折算学分条件的,应当在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内登陆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抵免登记。其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无需会计人员申请。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如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将影响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拨等;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五、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网上学习平台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
六、其他
1、阜新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它有关事项按《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2、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0418—3327901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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