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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4大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办法的通知
大财会【2014】11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从2014年1月1日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不再实行贴条确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通过大连会计网在线完成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继续教育的,系统将自动确认,不需要再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贴条确认。
二、2014年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及主管部门经批准自行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及主管部门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处确认。
三、2014年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办理符合抵免条件继续教育的,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应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和12月1日至31日办理继续教育抵免,抵免期结束后15日内将抵免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处确认。
四、2013年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尚未进行贴条确认的会计从业人员,不需要再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贴条确认,系统将自动确认处理。
五、会计从业可登录大连会计网(www.kj.dl.gov.cn),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查看继续教育学习记录。如有疑问,请咨询培训主管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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