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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10] 1357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07〕771号),现将2010—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2010—2011年周期的培训时间为: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底。各地区、各单位应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各地区应与自治区的培训周期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从本周期作相应调整。
三、为了方便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共享优秀教师资源,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会计人员知识更新的需求,2010年上半年,自治区已开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效果良好,深受广大会计人员欢迎。今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尚未开通网络培训的地区应尽快申请开通。
四、2010—2011年度,网络培训内容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在已有的培训课件中按照不少于规定的课时自行选择,网络培训内容将陆续增加。面授培训内容可按照网络培训内容,结合不同行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选择网络培训的学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会自动进行记载。选择面授培训的学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进行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作为以后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会计从业资格证审验等工作的依据。我厅将定期在内蒙古会计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结果。
五、培训收费标准按(内发改费字〔2010〕621号文件)执行,每周期200元/人(不包括教材费),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只收费不培训。
二O一0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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