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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在校学生取得会计证后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相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持证会计人员在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相应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持证的在校学生从毕业后第二年开始参加相应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鉴于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已经上线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校学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在校学生是指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中专以上(含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在校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在网上申领证书时,必须填写“是否在校学生”和“毕业年度”信息项,方可执行“毕业后第二年参加相应周期继续教育”的政策;
3、“毕业年度”必须为按学制计算的年度,不得随意将毕业年度推后填写;
4、对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又继续考学深造的,不执行在校学生毕业后第二年参加相应周期继续教育培训的政策;
5、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信息为准进行判断。
自治区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受理学历变更和每年继续教育年审时核对毕业院校和毕业年度,对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将在本人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关于“相应周期”: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办法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必须完成不少于48课时的学习。目前的继续教育周期为2010-2011,以后相应的周期为2012-2013、2014-2015等等。会计人员可以选择相应周期的任何一个年度完成培训任务。
关于继续教育档案记载: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WWW.NMGJXJY.COM)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培训完毕的48小时内自动记载档案;参加现场培训的会计人员由各地财政局会计科通过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录入后记载档案。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查询本人档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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