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网-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门户网站 资讯订阅 TAG标签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湖北 江苏 安徽 山东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辽宁 吉林 广东 广西
上海 浙江 江西 福建 湖南 宁夏 海南 河南 黑龙江 西藏 陕西 青海 甘肃 新疆 内蒙古 深圳

2022南江县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时间:2022-08-16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22南江县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财会〔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企业)、会计人员: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开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2南江县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财会〔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企业)、会计人员: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巴财会〔2021〕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22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正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参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执行。

二、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并登记,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从2019年度开始,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1学时分=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1、公需科目。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3个必修主题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政策解读、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全面解析、《民典法》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会计人员在与上一年度学习内容不重复的原则下,自愿选择1个主题进行学习,其学分不得少于30分。                

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会计以及警示教育等。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和会计人员的岗位工作需要,有针对性、有适用性、有重点地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其学分不得少于60分。  

(二)继续教育形式。今年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继续采用网络培训学习方式。网络教育机构省财政厅已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公布了2022年度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机构,也可选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通过后台推送培训记录进行登记;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面授培训机构或组织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报送培训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四川会计服务”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网站在线申请办理登记。县财政部门将按照会计人员完成培训的相关信息严格审核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首先应当完成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无法办理登记业务。

(二)凡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当在网上进行补学后再学习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三)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

(四)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引导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以及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师评委、参评正(副)高级会计师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否则,将会影响专业技术职称的晋级和评审。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面授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各项规定。


南江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 TAG:


会计继续教育网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2021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2021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14四川省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四川会计
2014四川省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四川会计学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会计...
雅安市财政局:2023雅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2023雅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
2022南江县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2022南江县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www.zcycjy.co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 www.zcycjy.com 中国财政...
广元会计财政学会网站:http://gyskj.com
广元会计财政学会 广元会计财政学会网站: http://gyskj.com 请注意:广元会计财政学...
遂宁市财政局:2022遂宁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遂宁市财政局:2022遂宁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继续教...
2022宜宾市南溪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2022宜宾市南溪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继续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湖北 江苏 安徽 山东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辽宁 吉林 广东 广西
上海 浙江 江西 福建 湖南 宁夏 海南 河南 黑龙江 西藏 陕西 青海 甘肃 新疆 内蒙古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