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4内江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24〕4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川财规〔2019〕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4〕6号)安排,结合内江实际,现将2024年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
在市级进行信息采集并通过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二、内容及形式
(一)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1.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必修主题为:数字经济与驱动发展。
2.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执行,网络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完备的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课程体系。会计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次选择学习内容,其中应当重点学习专业核心知识中近两年新制定修订或实施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指引、内部控制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内容,必修主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及相关政策解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
(二)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培训或者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财政部门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三)登记方式。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推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站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内江市财政局页面在线申请办理登记。
三、教育机构管理
市级2024年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以财政厅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http://kj.scsczt.cn/showdetails?ID=A64EE9F5-7186-4487-892C-8D99339FBAD4&mc=jxjy)公布的2024年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为准,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无法办理登记业务。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内江市财政局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形式和内容以及培训师资,并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国企等部门(单位)组织省内跨地区的培训,按上述要求报送至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单位:内江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电话:0832-2272511。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