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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财政局:2016东营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东财会〔2016〕21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中央、省驻东营各单位、企业:
为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6〕4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及时间
东营市境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2016年1月1日之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都必须参加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结束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请会计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营改增会计处理、管理会计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课程设置实行必学与选学相结合。为提高培训质量,按照要求将新出台的准则、制度设置为必学课程,必学课程外,可根据各单位、个人的实际需求选学部分课程。各县区可根据县区实际设置必学课程。
三、组织实施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县(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脱产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面授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直其他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可从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以及山东睿信财务有限公司三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任选一家注册学习。县(区)财政局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后,可从市直确定的三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确定本县(区)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也可另行确定本地区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县区自行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山东省及东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
(三)为加强对继续教育人员的管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了东营市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网址:http://dygate.1k100.com/),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需通过平台进行学习。
(四)中央、省驻东营企业(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业、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向所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统一组织本单位、行业会计人员进行脱产面授培训,按照所需课程抵顶部分继续教育学分。
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以及理财学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学位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学习。须持学生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及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到所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规定时间是12月1日至30日)。
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其他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其他要求
(一)为更有针对性的开展会计人员培训,决定对近期急需的会计业务培训及会计人才需求情况开展调研。在岗会计人员,由各单位会计人员如实填写《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及会计人才需求调查问卷》(单位)。不在岗会计人员由个人填写《会计人员培训需求调查问卷》(个人)。经备案批准主管部门面授的,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属单位填写,并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在校学生填写个人《会计人员培训需求调查问卷》,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时一并报送年检窗口。问卷情况将作为今后对单位及个人进行会计管理的依据,请认真填写,未填写问卷单位及个人不能进行2016年度的网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属地财政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在现有网络培训机构中自行选择培训机构予以补学,补学完成后,由各培训机构的当地承接商到财政部门予以确认,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队伍素质。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12月20日前,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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