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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岛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时间:2018-12-19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2018青岛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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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岛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 10 号)、《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鲁财会〔2018〕 50 号)
 有关要求,经与市人社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境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对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在我市的人员,待全省统一安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学习和登记。
 
二、学习时间
 
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培训内容
 
 2018 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总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分。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 3 学分。
 
(一)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
 
四、组织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以及视同继续教育等,以网络培训为主要方式。
 
(一)培训程序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按属地化原则,直接通过 “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模块选择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学习进行学习、测试,考试合格后打印成绩单。
 
2.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须提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师资等情况,报送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测试合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
 
3.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经区(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公示。
 
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须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等告知所属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将培训总结、测试合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报所属财政部门。
 
4.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分核定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区(市)财政部门应做好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工作。
 
对于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情形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书、刊物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也可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持上述材料统一代办。
 
(三)费用负担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承担。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培训机构报告的培训时间,每期派人到培训点检查,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市)的培训情况,如发现培训机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严格按规定处理。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培训须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培训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数、授课质量等。未经同意自行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四)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当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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