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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 10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37号)有关要求,经与市人社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境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先进行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已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网页发布)
二、学习时间
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继续教育学分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分。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
四、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农村会计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等。
五、组织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以网络培训为主要方式。
(一)继续教育形式
1.学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按属地化原则,直接通过 “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模块选择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学习进行学习、测试,考试合格后打印成绩单。
2.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须提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师资等情况,报送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测试合格学员信息、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
3.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经区(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公示。
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须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等告知所属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将培训总结、测试合格学员信息等报所属财政部门。
4.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2019年参加“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视同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视同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30学分。学员须以打印的成绩单作为折算学分的凭证。
(二)继续教育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进行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由市财政局进行统一登记。
3.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向所属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进行学分登记。
4.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及“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由学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通过“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模块”可链接至该网址)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区(市)财政局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学员申报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12月20日。
(三)费用负担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学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六、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培训机构报告的培训时间,每期派人到培训点检查,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培训须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培训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数、授课质量等。未经同意自行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四)各单位应支持学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学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学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当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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