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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济宁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度济宁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免费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先进行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被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具体通知已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济宁会计信息网---通知公告栏页面发布)
二、继续教育学分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情况请咨询人社部门。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重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和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社会团体继续教育科目还应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疫情防控领导小区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1.学员参加网络培训,须从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2.中央驻济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县(市、区)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经所县(市、区)财政局同意,可自行组织学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各市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各市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4.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访问路径: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济宁会计信息网(右侧蓝色方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的继续教育工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县(市、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学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
济宁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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