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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财政局关于2013年济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财会〔2013〕1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便【2013】3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济南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形式及时间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持有济南市及各县(市)区颁发且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网络教育及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经财政部门评估备案后,在济南市财政公众网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备案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一)网络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根据行业确定必学课程,在完成必学课程后(必学课时不少20学时),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济南市直、章丘市、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新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http://www.jncz.gov.cn)进入“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窗口,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历下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泉城会计网(http://www.qcacc.com),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面授教育培训形式。济南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由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各县(市)区面授教育由统一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承办。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与网络教育一致。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自2013年8月9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
二、培训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精神,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列为必选。同时,在整个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均开展学习内容征求意见工作,在保证必学科目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人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学习培训内容,加强学习互动。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企业理财、会计法知识讲座、办税实务操作、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企业会计人员以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为必学内容,其中小企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必学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会组织、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以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等为必学内容,工会组织、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
三、收费标准
(一)按照鲁价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
为服务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鼓励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为参加2013年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
(二)对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已换发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自行选择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按每年度72元收取培训费。没有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先完成信息采集后再参加继续教育。
(三)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免费接受面授教育。济南市直管理的会计人员到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持原件复印件进行确认,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取得合格成绩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填写登记表,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无主管部门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会计专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理审查确认登记。
(四)以前年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已换发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选择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补齐遗漏课时,合格后,方可连同2013年度继续教育一并进行注册登记,并在管理系统注明补学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为提高会计人员网络学习质量,一台计算机最多允许3人进行学习。如3人以上共用一台计算机进行学习的,需在线提交申请,并持会计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解锁。
(四)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
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可到培训机构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完成学习后,直接寄送或交由培训机构收集后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监督电话: 66603835;
会计专用信箱:sczjkjc@jinan.gov.cn。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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