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德州2013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德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德州学院会计培训中心:
为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列为必选。企业会计人员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分别侧重于现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等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二、培训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经各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培训时间
2013年9月1日——2013年12月2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培训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县(市、区)财政局和自行举办培训班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三)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四)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和保证教师资源,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
德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3年8月1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