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13年9月1日起,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
1、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从2013年9月1日起,我省取消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2013年9月1日以后,任何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名开展的培训、学习,一律不得向会计人员收取费用。在8月31日之前,已发生的继续教育收费仍执行原规定,相关培训机构须继续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培训,必须事前经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后,可以核定继续教育学分,但不得向会计人员收取费用。
4、目前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的2013年网络免费继续教育方式为:参加财政部正在举办的“企业内部控制知识竞赛”。参与者成绩合格,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竞赛活动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设有悬浮窗口链接和活动通知,欢迎会计人员参加。
5、财政部制定的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注:“山东会计信息网”-继续教育栏目已发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除参加培训外,还有若干可以直接核定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请对照,如符合认定条件,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学分认定。
6、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最新工作动态,会及时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发布,请予关注。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