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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准入条件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会〔2014〕16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水平,确保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质保量有序开展,根据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现将本区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准入条件予以公布,请有意加入者于2015年2月1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查通过后报市财政局予以公布。
一、培训机构资质要求
原则上,申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成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培训会计人员预计不低于300人。首次申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登记表(附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办学许可证明复印件;
5. 机构所在地及教学点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 教学设施情况说明,包括教学场地情况(至少有可容纳50人的标准教室3间,或可容纳100人以上的教室一间)、教学设施配备情况(每个教室至少应配备空调、投影仪和扩音设备)和网络配备情况(至少配备10M宽带接入);
7. 人员配备情况说明,包括单位负责人、分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至少一名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至少5名专职或兼职教师名册及有关聘用合同复印件;
8. 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二、培训机构师资要求
承担本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下述要求: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技巧,能够熟练操作现代教学设备和常用教学软件;
2.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 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 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统一培训且考试合格,或具有会计学副教授以上、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属于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本市地方会计领军人才、执业注册会计师。
联系人:戴再根 联系电话:59729004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青浦区财政局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准入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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