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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抵免流程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三条还规定了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四)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八)作为评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
(九)参加市人社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十)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学分或相应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三)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测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四)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等,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五)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独立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八)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十)参加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一)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二)参加市人社局认可并确认的公需科目培训,折算为相应年度的公需科目3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市人社局认可并确认的年度。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请抵免流程
一、打开“上海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专题—会计之窗—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在线申请”,进入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个人用户登录。
二、登陆完成后,进入信息管理系统界面,选择“继续教育抵免申请”。
三、按要求输入以下信息,点击“下一步”。
四、在弹框中确认承诺书信息。
五、点击左下角“增加”,添加继续教育记录。
六、“继续教育在线折算申请”,选择继续教育折算信息中的“年度”、“折算类型”,并点击左下角“上传”上传证明材料,上传成功后点击“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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