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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2-18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驻晋单位,省直管单位 :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文件)予以转发,并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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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驻晋单位,省直管单位 :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文件)予以转发,并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同)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发、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组织全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管理省直部门(单位)、在并的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管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部设在其它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属、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制定、审核本市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管理本市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本市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具体组织本市中级(含)及以下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县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有关各单位应积极向省财政厅推荐本市、本单位德才兼备、有理论、有实践、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热心会计教育的人员作为全省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后备人选。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单位的推荐,择优选拔一批人员组成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将师资库人员基本情况和技能特长在“会计之星”网站上公布,全省共享,担负全省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凡入选的师资,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省财政厅将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师资授课质量由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评价,对授课质量差的实行淘汰,  并定期补充新的师资。凡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都要从师资库里挑选使用师资。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及组织程序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以根据《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形式完成继续教育。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登录“会计之星”网站(http://www.kjzx.cn),点击“继续教育”栏目或登陆个人前台进入“继续教育”网页,选择学习年度,缴纳继续教育费用,确认继续教育课程后开始学习,学满规定学时,通过在线考试,获得规定学分即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参加面授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属地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于每年三月份前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每年要对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或以各种名义欺骗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有能力且有必要通过面授形式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可组织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照以下方式登记。(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我省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持通知书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有合格科目的持成绩合格单在市级财政局进行登记;(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持考试成绩合格单及学生证在属地财政局进行登记;(四)独立和与他人合作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持结项通知书在属地财政局按规定学分进行登记;(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持出版报刊到属地财政局按规定进行登记;(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持已出版书籍到属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登记;(七)参加财政部或我省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持合格成绩单获荣誉证书到属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学分管理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至少24学分。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需在年度内完成当年全部24学分的学习。采用《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取得的学分可以累加。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和管理工作。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累计获得24学分后,即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系统自动确认并记录继续教育结果。继续教育结果确认信息即时传回个人前台。
    参加面授的持证人员,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举办方应将培训及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送所备案的财政部门,由各级财政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数据导入,进行确认登记。
    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持证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学分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由属地财政部门确认后定期导入。
    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不在证书上盖章确认,学员可以登陆“会计之星”网站查询结果,并可以打印学习结果。
    对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在9月30前办理调转手续的,需在原属地完成上年度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10月1日后办理调转手续的,需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才可办理调转。
    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累计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属地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会 [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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