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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财政局:2017延安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延财办会〔2017〕6号
延安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与科目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次年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所有持证人员,2017年度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即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
(三)学习科目及学分对照表见附件。持证人员(含无工作单位人员)可在当年的科目中任意选择科目学习。
(四)年度内增补的其他学习科目另行通知。
(五)申请参加201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学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的公需课继续教育学习,具体要求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为准。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 2013年度前(含2013年),应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或取得的学分,以省财政厅当年发布的文件通知为准。2014年度至2016年度,不同年度安排的相同科目,学分仅在考核通过的当年计取,其他年度不计取。
(二)从2017年起,延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方式,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并登记相应学分。
(三)未完成2016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参加市财政局举办的面授培训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并登记相应学分。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后,相应学分由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后,计入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无需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持证人员应及时在“陕西会计”网上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职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凡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调转、补发、换发等。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由市级会计管理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同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
延安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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