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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政局:西安2013会计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财会发【2013】294号
市属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西安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市会计学会: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1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
所有会计人员都应学习《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
(二)分行业学习内容
1、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应学习《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二)》(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年报工作通知等内容)、《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二)》(包括营业税改增值税等新增内容);
2、小企业会计人员应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三)》(包括小企业纳税实务);
3、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学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医院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校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内容另行发文。但后三类行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可暂不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应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5、农村财会人员应学习《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应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7、年度内增补的其他学习内容。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调整
为了与新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充分衔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即以学分认证登记,以学时保障的管理制度。对每类会计人员均制定单科学分、学时和总学分、总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凡在当年取得总学分的会计人员,即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持证无业人员、在校学生适学内容达不到24学分的,可自主选学其他类别相关科目,补足最低学分。
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取得证书的次年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持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含高级会计人员)调整为以年度为周期,会计人员应在当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如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凡以前年度(2009年至2012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会计人员,应尽快补学并通过财政部门考核认证,以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换证等事项上受到影响。
凡在不同年度内安排的相同的继续教育科目,无论会计人员在哪一个年度内完成,不分年度先后,均在该科目安排的年度内视同取得相应学分,无须重复学习和考核。对成序列的不断有补充更新内容的课目,如《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系列课程,应在各自规定的年度内完成。
鼓励会计人员自愿跨类别学习,其学习的科目在认证范围之内的予以认证,多得的学分作为以后会计创优评先、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以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折算标准如下:
1、参加国家和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考试通过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目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独立承担市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在当年结项的,可在当年按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5学分;
4、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作者折算为10学分,其他作者各折算5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著的,每本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7、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以上折算,均以当年通过和取得的为准,并在当年予以折算,跨年度不予折算。其中1、2两类情况,通过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登记;其它5类情况由市级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并登记。学员在申请折算学分时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课题结项证明、出版书籍、身份证件等证明资料,经市级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折算。凡折算学分后,仍不足当年应完成的总学分的,应再自选有关科目取得相应学分,补足总学分。
以上学分折算规定,若与财政部后发文件不相符的,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四、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职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严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证登记。会计人员应及时在有关信息网上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并可到西安市会计服务大厅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记录。凡未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证登记或认证登记不全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类会计先进的评选,不能取得职称评审的相应分值,并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中受到影响。
(三)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西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守师资库管理制度,聘请优秀师资,给学员配备授课教材,确保充足的授课时间,不得随意缩减培训周期,不得使用无法满足基本教学条件的场地进行授课和考核。各培训机构应切实起负责任,确保到课率及教学考核秩序,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四)继续教育培训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合理收费。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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