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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津市河西区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河西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区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区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2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专业科目应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执行。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中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应通过“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并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2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rar
2022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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