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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政局关于2013年天津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津财会[2013]3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津财会〔2005〕10号)、《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11号)文件精神,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保证会计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2013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学时
2013年度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制度,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有关财税金融知识进行学习。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接受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培训。对于首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其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门发布的指南、讲解及相关解释(1-5)、《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等。
(二)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政策规定。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四)《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各税种法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五)专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介绍、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会计实务操作及财务软件演练、纳税筹划与办税实务操作、企业投融资管理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财务报表编制与分析、会计职业道德与职场礼仪、企业会计文化与职业生涯规划、会计专业英语。
2013年度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适时引入学分制管理模式,相关规定及调整政策将另行发布。
二、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高级会计师、局级行业主管部门总会计师 、财务处长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各区县财政局、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市财政局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财政局在“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上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随时更新,供广大会计人员选择。会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培训内容和培训单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某一培训单位或某一专项的培训。
(四)我市2013年度继续教育方式以面授为主,并结合新会计法规制度适时推出网络教育试点模式。
(五)我市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可以使用全市统一教材,也可以由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结合培训内容和特色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材料。
(六)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健全培训设施、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及时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前到市财政局备案,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区县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持合格证或由考试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科成绩单即可证明)。
(二)参加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持合格证或由考试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科成绩单即可证明)。
(三)2013年度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取得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于2013年度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含大专)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证书。
(五)参加2013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凭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2013年度完成省(部)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
(七)2013年度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2013年1月1日(指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13年度继续教育,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2013年度继续教育。
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会计信息发布渠道,把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具体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单位和机构必须按要求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杜绝只收费不培训或人为减少继续教育学时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继续教育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管和考核,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学时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将予以公示,并取消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以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查询。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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