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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将实行学分制

时间:2013-04-12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会计继续教育将实行学分制 近日,财政部下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六大方面,即: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学分制、关于会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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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将实行学分制

      近日,财政部下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六大方面,即: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学分制、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学分管理、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方法、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强调,会计人员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于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是对民意的回应,有关继续教育采取什么形式比较合理、会计从业资格究竟如何调转等疑问终于了有答案,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修订与时俱进问题解决不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我国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自2007年1月开始实施至今已逾6年,对于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管理,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日趋多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会计人员跨地区流动更加频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亟待加强,客观上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到,“现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在教育方式、管理手段、管理措施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资深注册会计师、江苏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收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征求意见稿》比原规定更具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时代化。

  现行《继续教育规定》仅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但未规定首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作法并不一致。

  为妥善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征求意见稿》在保留现行《继续教育规定》有关内容的同时,相应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强调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

  现行《继续教育规定》没有明确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如果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也是众多会计人员屡次反映的问题。

  针对这一客观现实,《征求意见稿》相应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强调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如果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应当在调出地完成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果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则根据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是否超过3个月的情况,分别做出了相应规定。

  实行学分管理多种继续教育形式成亮点

  现行《继续教育规定》强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采取学时制,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对于“接受培训”和“在职自学”两种继续教育形式,现行《继续教育规定》均没有明确学时制的计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同时,对于“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两种继续教育形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制计量标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一般以学时计算。如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等等。

  会计人员参加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包括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或考试、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类知识大赛,等等。计分标准按成果计算,如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现行《继续教育规定》仅明确了一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方法,即由会计人员在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后,在9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段不断更新,特别是广泛普及网络教育后,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后,有关信息已经在网上相应地有记录。基于此,《征求意见稿》在保留原有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方法的同时,增加了另一种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方法,即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有关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此外,现行《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行为: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征求意见稿》在保留现有四种行为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了一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建议:将继续教育质量好坏作为考核依据

  对于学分制计量标准,业内不少人认为是一件好事。不过,刘志耕建议说,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不能仅是有一个形式上的规定。

  刘志耕称,《征求意见稿》中的“考试或考核合格”只是一种非常简单的文字规定,并没有对具体如何考试和考核的方式方法予以明确。现行继续教育中,不管是考试还是考核,往往都是走过场。继续教育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也仅是将会计人员集中起来,请一些好的老师讲课,大家能够认真听课而已,而考试、考核却很少,参加了培训就算通过了考核,这样的考试和考核对检验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很不利。

  因此,刘志耕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会计人员学习质量和成效的考察和判断问题,这方面新规定仍远没有到位。他建议,新规定应该重点对如何真正抓好考试和考核工作,如何通过考试和考核检验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做进一步明确,不能仅是有一个形式上的规定。比如,每次培训都真正考试并实事求是公布考分。这操作起来并不难,而且很有必要。只要投入一些人力和财力,一旦形成惯例,会计人员就会很认真地对待每次培训,这对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很有必要。

  “继续教育其他的相关工作做得再好,只要考试工作不到位、不认真,继续教育都会流于形式。”刘志耕强调。

  在培训模式和培训内容方面,业内人士认为应针对不同水平、不同方向的从业人员有所区分。网友“蘑菇中的战斗菇”称,“让程度不同的人听一样的课,这不是继续教育,是希望小学教学模式”。

  刘志耕则建议,《征求意见稿》应该更加细化,比如,应该采取自助式的教学模式,会计人员有自由选择培训课题的机会和权利,教学机构准备好很多培训课题,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要求选择自己适用和感兴趣的内容去学,这样不仅能够让继续教育内容学以致用,而且还大大提高继续教育的效果。

  刘志耕还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真正重视会计继续教育工作,不能把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作为一般性的事务工作应付了之,不能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要把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好坏、成效作为对财政部门内部会计管理机构年终考核、考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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