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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新规解读:会计职称、注会等考试科目合格可抵免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定”或“征求意见稿”。)发布,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成文发布。那么,未来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有哪些新的变化呢?笔者对其与2007年生效的原规定进行了详细对比与分析,本文只针对广大会计人员特别关心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由于《征求意见稿》新规定颇多,信仰基本按照新条文顺序作解读,本文后附上主要的相关条文内容,供大家参考。
▪ 改“学时制”为“学分制”,是新规定最大的亮点
▪“其他培训方式”取代 “在职自学方式”,是最人性化的改变
▪ 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起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毕竟每年24个学时的学习虽然轻松,却也是个负担。有的地区还有比较严格规范的考试,让本来就工作繁忙的会计人员不敢松一口气。谁让咱选择了这个行业呢?
不过,小编看到征求意见稿以后倍受鼓舞,话说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科目通过也可以折算学分啦。万能的“其他培训形式”万岁!
改“学时制”为“学分制”,是新规定最大的亮点
继续教育的评价方式由“学时制”改为“学分制”,要求的24学时改为24学分,并将学分与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制度挂钩。
学分制显然是征求意见稿的亮点,这一改变不仅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更加丰富了,而且也方便了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其他培训方式”取代 “在职自学方式”,是最人性化的改变
原规定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接受培训”和“在职自学”方式,并且在职自学方式仅是鼓励采用。而新规则则分为“接受培训”和“其他培训形式”,并更加细化了两类形式的细节规定。
将在职自学方式明确为是具有抵学分效力的“其他形式”,让从事不同行业会计人员有更多的方式可以进行自身的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中明确了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和发表论文、专著可以替代学分的标准和具体细节;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会、注税、注评等考试的一门合格成绩可以替代24学分。至于具体如何顶替,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初中高可以对应会计人员的初中高级,但注会、注税、注评等考试的细节尚待具体明确。
详见附件法规的十六条和二十一条。大家要仔细看看,考职称和注会的考生有福了。
这个第二十一条可是在国家层面上肯定了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成绩对继续教育学分的折算,全国有效哦~
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起点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明确了从“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且将继续教育人员范围扩大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而不限于“取得并持有”证书的人员。
以上是对一些主要内容的简要分析。当然,《征求意见稿》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将会形成正式文本,但基本内容与现在应该不会有很大变化,尤其对于学分制、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方面等问题,应该已经成为未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旋律。希望新规定可以为促进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道德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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