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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疆统一规划和推广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新疆财政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培训质量和学习效果,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在总结各地区开展网络继续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区统一规划和推广网络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以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在现阶段,暂不包括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二、培训机构
在充分征求各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评估,自治区财政厅确认东奥会计在线、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新华会计网、东北财经大学(东财网)5家网络培训机构承担全区2015年度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对违反培训协议、不良反映较多的网络培训机构将暂停或者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三、培训内容
课程设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根据国家财税改革和会计改革情况提出需求,由网络培训机构提供课程建议,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后确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2015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四类:
(一)公共类: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信息化、“小金库”治理与防范、基建会计、票据管理等相关财经法规等。
(二)企业类: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规范体系、企业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信息化建设、相关税收法规等。
(三)行政事业类: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四)农村基层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
网络培训机构按照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设置课程,对学员提供24小时解答、咨询服务。为方便少数民族学员,网络培训机构提供双语服务。
四、学习流程
(一)会计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自主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参加学习,网络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网络缴费、选课、学习、练习、考试、查询等服务。
(二)学员可一次或多次选课,选课数量上限由网络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三)网络培训机构按课程组织网上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考试合格的,按照课程对应的学时折算学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对考试不合格的,网络培训机构在一个学习周期内应给予适当的补考机会。
(四)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周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学员在一个学习周期内的学分可以累计。
(五)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电子化登记。学员在一个年度内参加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取得24学分,确认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六)网络培训机构同时提供最近6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课程,学员可根据需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按照课程对应的学时折算学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培训收费
学员按照以下标准向网络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3元/每学分×(24学分-报名时已取得学分)。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财政局广泛宣传网络继续教育,在会计人员中做好网络继续教育的推广,及时帮助学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水平。
(二)请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总结网络继续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改进和完善网络继续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反映。联系人:田雨鑫、迪丽努尔,联系电话:(0991)2359401、2828267、2359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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