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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答疑
1、 问:为什么会计人员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更新知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学习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在制订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要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少于24小时。
2、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哪些部门管理?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属地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区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为: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地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地区或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中央驻疆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3、 问:如何检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会计人员应持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管辖区域的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财政部门凭通过备案的培训机构的成绩合格单或其认可的培训证明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登记。
4、 问:在外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在新疆认可不认可?
答:不行。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该在证书颁发地区或所属地区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5、 问: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何要求?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6、 问:乌鲁木齐地区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填写《乌鲁木齐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须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物价收费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文件(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填写《乌鲁木齐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备案表》;
(4)教育培训机构自有教学场地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培训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30㎡);
(5)填写《乌鲁木齐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备案表》(要求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提供教师证、职称证、学历证和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方案;
以上备案材料中的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表格可在新疆财政网(http://www.xjcz.gov.cn)下载,并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
7、 问:可以在哪里查询备案的培训机构?
答:可以登录新疆财政网(http://www.xjcz.gov.cn)的继续教育栏目查询。
8、 问:在哪里可以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答:在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学习都认可。
9、 问:因为出差、生病、怀孕等原因耽误了参加继续教育怎么办?
答:因上述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补学,补学的时间按规定也不得少于24小时。
10、问: 年检制度取消了,盖了“长期有效”章以后,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参加继续教育了?
答:不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1、问:哪些情况可以免学当年继续教育?
答:(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以毕业证时间为准);
(2)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成绩一门(含一门)以上合格(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3)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以课题结项时间和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4)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以结业证时间为准);
(5)符合在职自学要求的会计人员,凭成绩单(或毕业证、结业证)由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注:如果有其他疑问,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新疆财政网站,在在线问答栏目中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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