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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继续教育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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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新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相关规定,自治区所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人员,均应通过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等方式参加继续教育,每人每年取得不少于90学分。
培训对象。自治区所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人员。
培训方式。主要采取网络培训和参加面授培训方式开展。
培训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采购备案的6家网络培训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2022年度审核备案由财政厅统一公布的面授培训机构承担。
培训时间。年度继续学习教育贯穿2022年全年,面授教育培训视疫情防控要求适时开展。
课程设置。网络教育培训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会计改革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课程需求,与网络培训机构共同研究确定上线课程。面授教育培训内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调研了解的培训需求,与面授培训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培训内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培训经费。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费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案通过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公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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