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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2016年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委办局,市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县区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三个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分)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做好2015—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14〕4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云财会〔2015〕3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昆明市开展2015—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昆明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不在会计岗位但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学分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三、继续教育面授学习内容
(一)单位、团体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其内容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并报同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二)高级会计人员的学习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安排。
(三)非单位(团体)的持证会计人员培训,其学习内容可根据自身职称情况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初级或中级内容中选定(详见附件2)。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网络远程教育培训、面授培训和在职自学三种方式。原则上,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远程网络化培训为主,面授培训及在职自学为补充。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可结合实际任意选择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中一种作为继续教育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招标确定并予以公布的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市级会计人员可到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昆明分校(昆明市东寺街东陆大厦六楼,联系电话:64198857)购买学习卡;各县(市)区会计人员可到所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购买学习卡。
(二)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各类会计脱产培训。
(四)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所属行业会计学会组织的面授培训。
(五)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七)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八)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会计类书籍。
(九)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五、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安排及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监督管理,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及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三)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已在昆明市会计监督管理局对外网站上公示,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六、其他要求
(一)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鼓励并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时不予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市财政将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四)为规范统一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机构对非单位、团体的培训不再自行设置确定培训内容和学时,需统一按我局设置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五)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每期面授培训开班前一周,将本期培训报备申请(含其他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培训。未经审核备案或审核未通过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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