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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25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有关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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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有关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1.2016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6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市、区)已经转入云南省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4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2013—2014年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方可进行补换证。
 
2014年已参加过继续教育登记或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可以证明2015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以下材料:
 
(1)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60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
 
(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2)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知识竞赛、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3.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电子照片补录,须提供个人近期电子照片一份(小于30K)。
 
(三)办理时间
 
1.全省办理时间从2016年4月1日统一开始,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省级办理时间为2016年4月1日—12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2.各州(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省统一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办理时间,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四)办理地点
 
1.省级持证人员到云南省财政厅政务大厅(昆明市华山南路126号)办理,联系电话:0871—63611953。
 
2.各州(市)、县(市、区)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二、具体安排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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