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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财政局:2016宣威市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工作通知
广大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6]48号)文件精神,我市2016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和范围
1、2016年1月1日前在本辖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截 止2016年3月31日已办理调转手续转出的人员除外)。
2、2016年1月1日前在本辖区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已办理调转手续转入宣威市的人员。
二、登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登记时间:全市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间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
2、登记地点:宣威市向阳西街宣威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3、联系电话:0874—7124108。
三、提供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材料。
(1)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60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完成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
(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2)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知识竞赛、网络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上述材料只要能证明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两年48学分)即可。
3.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的,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号变更的,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原未提供电子照片或所提供电子照片不符合规定的,须提供个人近期电子照片一份,进行电子照片补录;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最新联系电话。
四、具体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有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集中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由个人到登记地点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
(三)其它事宜
1、参加2015年-2016年财政部门继续教育培训的,按48学分折算,无需再提供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已参加2012年继续教育登记但未参加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和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学习的有效证明材料(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方可进行登记和换证。
3.自2016年4月5日起,需要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会计人员,可登录云南财政会计行业网进行流程查询、网络缴费、购买。网址:http://acc.ynf.gov.cn:7001,联系电话:0871—63638258,63638259。
4.连续两次及两次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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