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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财会〔2012〕15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范围
(一)2012年3月3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办理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2012年3月31日前从外省市已经转入云南省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登记内容
(一)检查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更新持证人员基本信息。
三、注册登记时间
(一)全省统一的注册登记时间为2012年4月1日—11月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二)各州、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全省统一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注册登记时间,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全省的注册登记工作务必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注册登记地点
(一)省级持证人员到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原省高院一楼右侧)办理,联系电话:0871—3611953。
(二)各州、市、县(区)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五、省级注册登记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0年未参加注册登记的,需提供2009年—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时,且成绩合格,参加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
2010年已参加过注册登记的,提供以下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有效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2011年、2012年《中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2.2011年、2012年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其培训点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2011年、2012年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学满48学时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同时需提供本人参加学习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
4.2011年、2012年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统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
5.2011年、2012年会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在校教师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办理注册登记,教师可凭学校有关教学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6.2011年、2012年独立完成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2009年—2011年纳入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
(三)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六、具体安排
(一)昆明市所辖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五华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其他州、市、县(区)所在地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三)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审核办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二)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三)连续未参加2008年、2010年注册登记的。
八、其它事宜
(一)凡2012年3月31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办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在注册登记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1年、2012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或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指调动一次或多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最终调入点)指定办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与实际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须先办理调转手续,方可进行注册登记。省级办理调转联系电话:0871—3645185,办理调转地点:云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原省高院一楼右侧)。
(三)2012年3月3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不参加2012年的注册登记。
(四)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两年不应少于48小时。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登记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财政部门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持证人员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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