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3年勐海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答
2023年勐海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答
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注意,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3〕16号)要求,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特此提醒,请及时完成本年度学习。现将常见咨询答复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是哪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为什么要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三、能否在次年补学?
不能。《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规〔2019〕1号)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停用,原补学规定不再执行。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云财会〔2023〕16号)要求,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如何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取得学分?
“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网络继续教育通道2023年已关停。欲采取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取得学分,可自行登录合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官方网站继续教育通道报名学习。学分由机构统一申报登记或学员自行申报登记以机构明确的方式为准。采取网络继续教育应重点关注继续教育机构是否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如何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前,需登录“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yn.gov.cn/——在线服务——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完成信息采集与变更。
六、如何自行申报学分登记?
自行申报学分登记的,登录“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会计管理——继续教育——视同继续教育)申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申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经查实将被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咨询电话:勐海县财政局会计监督评价股,0691-5138556。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