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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4〕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7月至11月举办201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协)办单位
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财经出版社协办。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我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会计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2014年7-11月,共举办11期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其中在杭州市区举办4期、在有关国家会计学院举办7期,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中央在浙单位配合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有关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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