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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从事2015年度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请于2015年3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省财政厅639室)。具体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场地资料
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场地必须满足会计人员培训需要,必须具备教学所需的相关设备。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资料
自有师资的,提供与教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聘师资的,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师资都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自有师资不得少于50%。所有师资的专业特长应当是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相关的专业。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原则上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第三点要求执行。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报送全年培训计划,包括各批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场所、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师资安排等情况(正式培训前一个月再报备详细计划)。
六、其他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数应与场地、师资相适应,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时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名,省财政厅现场抽查时将签到表作为依据。同时签到表也将作为导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时的重要依据。
2、2014年度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本年度继续申报备案的,必须报送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2014年度报备的培训计划完成率低于50%,或者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不得承担本年度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省财政厅对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培训班的报备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第六点有关要求办理。
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
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具备承担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条件的培训机构,于3月20日前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朱卫品,联系电话0571-8705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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