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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2015海宁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嘉财会〔2015〕2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持有海宁市财政局管辖范围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都必须参加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015年当年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教育形式
2015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类培训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选择参加面授教育的登陆海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系统(网址:www.tdjxjy.com/HNJXJY/front/index.html),向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后,参加由市财政局组织的无纸化集中考试。
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注册后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后,直接在网上“考试管理”栏目中选择市财政局认定的考点进行集中无纸化考试。
参加经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由主管部门(单位)集中组织,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的专题培训。
会计人员也可以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三、教育内容
面授教育内容:根据省财政厅要求,2015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地方企业管理及财税政策等。
网络教育内容:省财政厅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公布的教学课程,会计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学习内容。
四、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协助做好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由市财政局确认,详见海宁会计之家网站(网址:www.zjhnltax.gov.cn:8080)。
会计人员要求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集团)组织的会计类培训,并要求确认培训结果的,应事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申报备案,并征得同意,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培训工作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
六、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折算为相应学分,会计人员应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一)参加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参加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合格成绩在当年11月1日之后公布的,学分可结转下一年度;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指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方向、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专科(含)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八)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时。
(九)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除参加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当年11月1日之后公布的外,其他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上述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学分,当年度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24学分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但不得再次结转后一年度;当年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学分未达到24学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七、教育情况的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市财政局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经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专题培训的,市财政局根据会计人员所在主管部门(单位)及培训机构报送的会计人员培训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于2015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登记,跨年度的不予认可。
(五)要求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当年度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但会计人员办理调转手续时距当年年度不足调转有效期3个月(即在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原则上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会计人员开始继续教育培训至完成培训考核、确认继续教育学分期间,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八、培训时间
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于2015年4月1日开始。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九、监督检查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市财政局对我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评审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市财政局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海宁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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