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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2016乐清市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为做好乐清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以及省财政厅、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6]14号、温财会[2016]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关系在乐清的会计人员和由乐清市财政局颁布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2016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培训方式
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和面授教育双轨运行的形式,由会计人员自愿选择。
(一)网络教育
1、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kjzj.zjczt.gov.cn),直接输入身份证和姓名即可登陆。201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6年5月份开始。
2、网络教育需完成24学分,其中必修课16学分,选修课8学分;学习内容由3家培训机构提供,自主选择。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直接在网上考试。网络教育收费15元。
3、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学时和考试合格者,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无需再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盖章等记录手续。
(二)面授教育
1、选择面授教育的可到市财政局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
3、面授培训工作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每期培训时间不得短于24小时(三天)。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三)会计人员参加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12月20日前,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登记。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三、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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