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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八、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今年12月20日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九、培训时间
201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6年5月份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
十、督促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评审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等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或相关企业、单位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进行随机或重点抽查,发现抽查情况与报备材料明显不符的,应责令改正,或不予登记。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上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企业、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实施情况全面进行检查、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温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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