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2013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2013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浙会服字〔2013〕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及中央在浙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关于做好2013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2013〕23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安排
2013年我中心计划举办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共15期(含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班),杭州举办4期、国家会计学院举办11期(含4期总会计师素质提升班,不列入网上报名),培训班的期次、课程安排及培训费用等详见附件。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其他会计人员可自愿参加。
三、报名方法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网络报名,具体方法如下:
1.进入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网站(www.zj-kuaiji.org.cn)“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报名”窗口,进行报名。已经在网站注册或已报名参加过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可直接登录系统报名,个人资料如有变化的,请同时更新相关信息。未在网站注册过的高级会计人员,应先进行注册,注册时务请正确填写个人资料。
2.培训班的培训资料费、住宿费应在当期培训班名额未满且网上报名截止日之前,通过银联网上系统一次付清。需要住宿的学员请在网上报名时勾选,否则由学员自行解决住宿。报名成功后如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培训的,应在报到日前一天提出申请,否则将扣除培训资料费和一天住宿费(报名时已勾选住宿者)。
3.每期培训班均有人数限制,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如交费成功人数已满员,该期培训班报名交费功能将自动关闭。
4.培训班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10:00—2013年11月18日18:00,期间系统实行24小时服务。在培训班网络报名系统开通期间,对上网报名操作有困难的学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通过电话0571-87057660咨询。
5.已完成网上报名及交费的高级会计人员,务请按本人所选的培训班期次准时参加培训,在报到现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领取资料、开具收据和办理入住手续,杭州住宿费发票由饭店开具。
6.参加杭州之江饭店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将不再发放培训证书。学员可登录我中心网站的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报名系统,在“我的培训记录”栏目查询和打印培训记录。同时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其接受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信息将自动记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的学员,由国家会计学院统一发放培训证书,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信息还将自动记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同时学员可登录我中心网站的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报名系统,在“我的培训记录”栏目查询和打印培训记录。
四、其他事项
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培训班的学员请自行前往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中心报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地址:北京市天竺开发区(距首都机场3公里,电话:010-64570088);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路200号(离地铁2号线“徐泾东”站2公里,离虹桥机场和高铁上海站8公里,离上海火车南站和汽车南站22公里,电话:021-69768000);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地址:厦门市环岛南路(离高崎机场13公里,离厦门火车站8公里,电话:0592-2579999)。
对于十人以上,并由单位或系统组织集体前往国家会计学院参加同一期培训班的学员, 可在培训班开班前三个工作日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与我中心联系接站事宜。
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7660,传真:0571-87055833,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信箱:gspx@zj-kuaiji.org.cn。
附件:1.2013年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班次安排
2.2013年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安排表
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2013年5月13日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