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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财政局关于2013年兰溪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时间:2013-11-28 来源: 会计继续教育网
兰溪财政局关于2013年兰溪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8月份起,分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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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财政局关于2013年兰溪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8月份起,分期分批对我市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前)的人员(高级会计人员参加省级培训班视同培训)。

  二、培训方式

  采取面授和网授两种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金融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原则上参加网络教育培训。

  三、培训时间

  面授时间为2013年8月—2013年12月,每期培训时间为三天。

  网授时间为2013年8月—2013年12月。网址: 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bm.zjczt.gov.cn)或中华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 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网站进行培训和考试。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培训的人员须在网上支付培训费用,参加中华会计网校培训的人员在报名点现金支付培训费用。参加网授的人员直接进行网上考试,不组织集中考试。

  四、培训内容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政策、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政策、最新财税政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1.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

  3.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在职学习当年成绩合格(凭学籍卡和成绩单)。

  4、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省级以上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抵免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人员抵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通知》(浙财会〔2012〕35号),会计人员参加2012年度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

  6、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当年相关的会计类培训。

  (二)各有关单位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系统继续教育,应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并在参加培训前将申请报告、人员名单、培训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完成培训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凭合格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录入手续。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备案、录入手续的,视同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三)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补继续教育课时(网址:http:// kjbm.zjczt.gov.cn)。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一)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考试合格者,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视同已取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三)符合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条件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七、面授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10日。

  (二)报名地点:兰溪市和平路92号会计学会账册服务部。联系电话:88835269。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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