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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应税服务行业范围
(1)涉税行业的对比
纳税形式:
兼营
混合销售
混业经营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税率的对比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 改革后企业税负变化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上海共有12.9万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
(六)合并纳税
财税〔2012〕84号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1]132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一、总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支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财税〔2013〕9号
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 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航空公司包括:国航、南航、深航、厦航、首都航空、天津航空、联合航空等。
(七)动态与平衡的艺术
1、发票认证
认证的进项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只限于非试点地区)
采集的进项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铁路运输和非试点地区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
2、建筑业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5条)
除细则第7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细则第16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细则第7条)
〔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政策还是有效)
(八)十三项免增值税项目
个人转让著作权。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业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子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证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中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
财税[2010]110号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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