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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2016河北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冀财会〔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河北省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金融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各培训单位”),要将和培训对象相关的准则、制度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企业单位应重点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选择《政府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另外,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作为重点课程进行讲解。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8),《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18)《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及石油石化、电力、钢铁等行业配套的成本核算等。
(二)行政事业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
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办法规定。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价值创造新思维、互联网+背景下会计工作能力提升、互联网金融与创新、大数据分析、可持续发展的财务问题、行为金融与投资决策、新金融时代与企业财务管理新思维、企事业投融资法律专题、营改增及新财税体制热点、企业税收筹划与风险规避、我国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分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热点解读、财务报表粉饰行为的甄别、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报告和政府会计改革、战略思维下的财务分析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一)一般培训形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5.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6.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二)其他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组织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和省本级一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本辖区区县财政局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具备条件的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服务)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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