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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教材。各培训单位结合培训对象、行业特点和培训内容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培训材料。
(四)培训要求。各培训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健全设施,并结合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指定单位的培训。
五、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一)学分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一般继续教育形式培训,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1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可折算为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我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二)学分登记。各培训单位要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在本辖区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并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财政部门上报培训报告和参训人员情况,由所属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学分登记;
3.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在当年继续教育年度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人员可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网”(http://www.hebcz.gov.cn)会计服务栏目中的“会计从业人员查询”功能在线查询继续教育信息登记情况。
六、其他事项
各培训单位必须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坚决杜绝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擅自印发与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和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的规定、内容、时间和要求,使会计人员全面了解继续教育信息,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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