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
本篇文章由会计继续教育网整理推荐: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度湖南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湘财会〔2015〕1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我省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范围主要涵盖近年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5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一)属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人员,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一律参加网络培训。
(二)属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
可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选择参加本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培训方式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另外,会计人员也可选择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我厅将适时开通网络培训,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会计人员请关注“湖南会计信息网”相关通知。
五、继续教育培训备案
(一)网络培训备案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备案评选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符合基本条件的网络培训机构向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通过评审选择适当数量的网络培训机构为我省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入选的网络培训机构将在“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
(二)面授培训备案
1、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填写培训备案表(附件1),并于培训开始前1周向省财政厅备案。
2、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面授培训的,应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学分管理和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1、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将通过系统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进行登记。
2、参加面授完成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培训情况登记到“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培训情况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学分登记。
3、通过其他形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应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
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可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在线查询打印本人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如需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打印培训记录的,可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进行打印。
七、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2015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指定培训辅导资料。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可在相关网站下载培训课件作为学习辅导资料;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采用相关学习辅导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向会计人员强行搭售学习辅导资料。
八、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转账直接向网络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并由网络培训机构开具培训票据;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由组织实施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相关程序核准后,按标准收费。
九、监督与检查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加强对网络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提供网络培训机构的培训流程、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出现违规操作、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机构将适时予以淘汰。
(二)加强财政部门间的监督指导
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年一到两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开展,检查重点为面授培训的开展情况。
此文章是由会计继续教育网(www.kjzjxjy.com)收集和整理,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犯贵方版权,请与我们联系QQ 见网站底部,我们将及时处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谢谢合作!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湖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辽宁 | 吉林 | 广东 | 广西 |
上海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宁夏 | 海南 | 河南 | 黑龙江 | 西藏 | 陕西 | 青海 | 甘肃 | 新疆 | 内蒙古 |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