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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大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大财会[2016]9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大财会[2013]9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二、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我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高级、初级二个级别。
(一)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三、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
(一)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二)税收法律法规;
(三)财政法规制度、预算法律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
(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六)小企业会计准则;
(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务规则;
(八)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九)管理会计等。
四、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包括在线学习、面授学习和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等,学习方式由会计人员自愿选择。
(一)在线学习
2016年度在线学习开通时间:2016年1月1日—2016月12月31日,登录大连会计网(www.kj.gov.cn)在线学习相关会计课程,修完规定课时系统自动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二)面授学习
参加2016年继续教育面授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局指定的面授培训机构就近报名参加学习。参加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组织的面授培训,请登录大连会计网预约报名参加面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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