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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与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加强对网络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提供网络培训机构的培训流程、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出现违规操作、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机构将予以淘汰。
(二)加强财政部门间的监督指导
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年一到两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开展,检查重点为面授培训的开展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检查对象主要为市级财政部门,并随机抽查县(区)财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备查。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的,将在全区予以通报。
各市财政部门应照此模式,对县(区)财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三)加强对面授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的检查
各市级财政部门对面授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必须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资质、师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培训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进行确认和登记。
十、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取得相应年度的学分,只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师评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等的重要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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